原告姚某盛在为他人安装天棚过程中不慎碰到被告电力公司所有的高压线受伤,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以高压线的架设符合行业规定,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原告起诉至藤县法院。近日,该院判决被告电力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1万余元。
2012年11月27日下午,原告姚某盛在藤县藤州镇永乐街XX号房屋安装天棚过程中,一条铁杆不慎碰到被告电力公司所有的高压线路上,被电击倒地,双手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经藤县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高压线与藤县藤州镇永乐街XX号房屋水平距离2.8米。按照国家标准,导线与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1KV-10KV线路是1.5米。本次触电事故的发生,原告姚某盛安全意识淡薄,将铁杆不慎碰到被告电力公司所有架设在藤县藤州镇永乐街XX号房屋旁边的10KV高压线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该高压线的架设并没有违反有关行业规定要求,被告电力公司对该线路的管理虽然没有过错,但原告的损失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被告电力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电力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发生虽然没有过错,但由于其从事的是高压作业,且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电力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综上,该院的判决理据充分。
(黄万飞 张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