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审结首件强制医疗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2-16  分享到:

 

1211日,藤县法院就藤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黄某玲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黄某玲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

检察机关认定:20138714时许,黄某玲在藤县太平镇新雅村其自己的房间内,发现其邻居黄某奋的女儿黄某婷(2011519日出生)站在其大哥黄某微的房间门口,黄某玲想起平时黄某奋等人“围困”他,要用枪杀死他,便产生要杀死黄某奋女儿黄某婷的想法,其便从其房间内拿出一把柴刀朝黄某婷的颈部砍去,黄某婷受伤倒地后,黄某玲又用柴刀继续砍黄某婷的腰部及臀部,致使黄某婷当场死亡。案发后经广西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玲进行鉴定,黄某玲被诊断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作期间,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由于黄某玲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其家庭没有能力对其进行看管及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由于黄某玲案发时为精神病发病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藤县公安分局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于2013116日向藤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审查后,藤县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决定。

该案受理后,合议庭法官依法前往藤县第三人民医院会见了黄某玲,询问了其主治医生,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状况。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并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29日下午,藤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官宣读了强制医疗申请书,随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黄某玲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展开调查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黄某玲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黄某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黄某玲强制医疗。

【法官点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据悉,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人数在不断攀升。如果对具有暴力性、攻击性的精神病人不能有效的监管和救治,将给公共安全、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在刑诉法中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不仅保护了公共安全、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也使得精神病患者人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恢复。此外,在刑诉法设置了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避免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地方滥用强制医疗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重现,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苏植彬  张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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