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横过马路被车撞 “受害人”变责任承担者——小议中国式过马路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2-16  分享到:

 

我过马路被车撞,本来就是受害者,现在怎么成了被告,还遭索赔?”阿丽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同样是“受害者”怎么还要赔偿给他人呢?近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处由被告阿建、阿丽分别赔偿给原告阿云9万余元。

2012417,原告阿云在回家的路上搭载被告阿建的两轮摩托车,在沿国道207线由贺州往梧州方向行驶时由于躲避不及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阿丽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阿云被抛下、脑部受到撞击重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为,阿建驾车未确保安全情况下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阿丽在车辆临近是横过公路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故阿丽与阿建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阿云不负责任。阿云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共23万余元。原告阿云将被告阿建和阿丽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庭上,被告阿丽辩称,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在横过马路时没有按正常操作,没有打开灯在路上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本人通过马路时没有过错,行人作为弱势群体,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乘坐摩托车没有带安全帽,存在过错,应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被告阿建则称其在另一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原告是抛到车下受伤,不是在车上受伤,且当时没有其他机动车,故原告相对于答辩人的机动车,应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与被告阿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阿丽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一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所诉不适用交强险的范围,交强险只适用于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被告按建搭乘原告与阿丽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建、阿丽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各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阿丽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原告和被告阿建、阿丽认为原告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原告从其乘坐的被告阿建驾驶的摩托车被抛下受伤,并非抛下后被车辆碰撞受伤,此情形依法不构成原告与其乘坐的车辆成为第三者关系,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阿建、阿丽提出原告没有带安全头盔,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故最终确定原告阿云自行负担20%即4万余元,被告阿建、阿丽承担承担余下的19万余元,俩被告各承担一半。

该案经上诉后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横过公路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中国式过马路让你贪图一下子的方便,但往往带来的是你所想不到的灾难。

(何青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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