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6年9月17日22时许,阿勇在梧州市旺甫镇“旺新”网吧楼下碰见与其有过节的被害人阿红,后双方发生争执,阿勇乘侯某某不备将其连人带车踢翻在地,并持木棍欲殴打阿红,阿红跑开,并找到其堂兄等人欲向阿勇索要赔偿。阿勇则找来本案被告阿建回到网吧门口持砍刀朝阿红猛砍数刀后逃离现场。阿红因外伤至严重颅脑损伤并急性大出血而死亡。作案后,阿勇被抓获归案,阿建潜逃。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阿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陈某(被害人阿红双亲)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87639元(含助力车维修费400元)。后被告阿建于2011年12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阿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原告侯某、陈某后提起民事诉讼至万秀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阿建对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万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阿勇将被害人阿红的助力车踢翻在地,从而造成助力车损坏,因此助力车修理费应由阿勇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阿建连带赔偿助力车修理费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阿建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除助力车维修费外的所有费用合计187239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理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被告阿建与另一侵权人阿勇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阿红的身体健康,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按照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共同犯罪案件的所有共同犯罪人即共同致害人均应对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因为此类案件是共同致害案件,其犯罪行为不能够完全单独区分开,所以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亦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何青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