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离婚却无妻子影踪,到公安机关查询才发现查无此人,更令人震惊的是,男子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得知,妻子在与其结婚前已先后与他人进行过6次婚姻登记。
2007年12月,陈某经人介绍与何某相识。同年12月17日,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登记后仅15天,何某以回娘家为由带着陈某给的6000元离开。从此,何某便销声匿迹。从2008年初至今五年多的时间里,陈某虽经过多次寻找,仍无法找到何某。日复一日地寻找和等待,转眼间8年过去了,陈某还是未能等回何某,便心生离婚的念头。但没想到他向公安机关一查,却被告之,何某的户口经公安机关查实属于错报多报户口,该户口已于2009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删除。此时的陈某才恍然大悟,何某使用的是伪造的身份证与其登记结婚。由于不知何某的真实身份,没有明确的被告,因此陈某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离婚。无奈之下,陈某只好提起了行政诉讼。
主审法官经过调查得知,广西全区婚姻登记资料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联网管理。陈某所在县城的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从2011年5月起至2012年5月才补录结束。通过联网查询发现,何某在2006年至2010年,先后与他人进行了11次结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民政局在办理陈某与何某结婚登记时,由于何某的户口未被公安机关删除,对何某、陈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进行审查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民政局向陈某与何某颁发了《结婚证》,其主观上并无过错。2009年2月19日,何某的户口经公安机关查实属错报多报户口,查无此人,该户口已被公安机关删除。民政局准许陈某与何某的结婚登记主观上虽无过错,但客观上还是形成了陈某与虚假身份证的“何某”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规定。而且,虽然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婚姻登记联网管理,无法发现“何某”的“重婚”婚姻状况,客观上造成了“何某”与陈某“重婚”的事实。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颁发给陈某和何某的结婚证。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一方用于登记结婚的身份证系伪造,其真实身份无法确定,而其本人又下落不明,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不符合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标准。因此,一方用假身份证结婚而又下落不明,另一方无法通过协商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另一方的权利如何救济?离婚的困境应如何破解?
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结婚登记存在错误(用虚假身份证骗取婚姻登记),导致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从而达到清除阻碍当事人以后合法婚姻的法律障碍。
(李炳基 黄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