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5-18  分享到:

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加强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的党内监督,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法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是针对各级政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展开的,与涉法涉诉工作紧密相联。做好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涉及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地位的确立,职责范围的明确,工作机制的建立,执法监督的保障,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执法监督作用的发挥等。我认为,正确理解好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和完善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是促进政法部门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

一、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再认识。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政法机关严肃公正执法,中央政法委在1995年和1998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和《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具体要求、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自此,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据可依,执法监督工作机构不断健全,人员不断充实,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能回避的问题: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缺乏法律层面的保障。

虽然近年来中央和省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而且从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角度来看,党委政法委的监督力度应当更大、更有效。但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的保障措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难度。人大、检察等机关的监督是有法可依,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无法可依,更没有赋予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法律上的保障措施,往往出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定位不准确,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不佳等现象。党委政法委即使发现政法部门执法中出现了问题,要进行监督也大多是事后监督,要进行纠正也只是督促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如果执法部门不纠正或不及时纠正,党委政法委也没有什么得力的惩戒措施进行处理。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间接性”和“柔软性”的监督,缺乏“刚性”监督,党委政法委往往会背上监督不力的名声。

(二)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不完善。发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必要措施。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在有完善的监督程序、监督的范围、监督的保障措施等等,如果没有监督制度,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将存在随意性、盲目性和缺乏权威性。监督的随意性、盲目性会导致乱监督、越权监督、政法部门执法起来无所适从等问题;监督缺乏保障措施又会导致政法部门不接受监督、不配合监督等问题,这与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体制、司法体制是相违背的。比如,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的问题,在党管干部原则问题上,党委政法委定位为协助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机关,实际中的操作是:组织部门按其工作程序临时抽出党委政法委的一些同志帮助其考察政法干部,决定权主要掌握在组织部门,组织部门不愿将这一权力与党委政法委分享,政法委讨论干部有时成了走过场,最终导致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大部分干部是管不了的。如果对政法部门的人、财、物管不了,党委政法委该管的事就管不了,该监督的人就监督不了,该树立的权威就树立不了,政法委代表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就名不符实。因此,建立和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对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工作的领导,对党委政法委正确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机构、人员配备和物质保障上的问题。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在199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加强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建设,自治区和地、市级党委政法委要建立执法监督专门机构,县、区一级党委政法委要明确专人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有条件的可设专门机构。规定下发后,各地、市党委政法委成立了执法监督工作机构,配备了一定的人员和办公设备。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来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大大减少,群众对社会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看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还很薄弱,特别是县、区一级,有些是有机构没有人,有些是没有机构也没有人。有些党委政法委总共才三个人,干事情的更是廖廖无几,机构不健全、人员不配备,做好基层工作又从何谈起。另外,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待遇没有得到解决,干部职级偏低,重用提拔的机会少,工作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工作的物质保障跟不上,如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自动化等后勤保障工作严重滞后,办公经费严重不足,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坐在办公室又怎样去协调和督查督办案件,这与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不相符,与形势发展需要也不相适应。

二、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尽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党委政法委代表党委履行对政法部门执法进行监督的职能是任何部门代替不了的。八十年代初,各级党委政法委恢复后,鉴于当时严峻的治安形势,各级党委政法委主要是组织“严打”斗争,开展综合治理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等司法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各级党委和政法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的重要特征,也是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具体体现,是掌握和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的有效途径。执法监督工作在党委政法委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法委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通过研究协调重大、敏感、疑难案件、通过督查督办案件、通过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化解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等执法监督活动,对于促进政法部门严格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可见,要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必须提高新形势下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明确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澄清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模糊认识。首先,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对当前比较乏力的执法监督手段具有充实的作用。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设置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对人民法院执法起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也不可避免遇到较多阻力,有时很难发挥作用。这时,党委政法委就能起到很好的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执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在其他监督遇到困难时,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党委政法委监督对执法中造成的失误具有补救作用。党委开展执法监督绝非要也绝不允许干扰执法程序,而是要在维护执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对执法过程中已经造成的冤假错案或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建议进一步调查处理、予以纠正,避免因权力滥用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其三,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党委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其四,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机关实现独立办案起着保障作用。我国司法体制目前面临的问题,与政治体制改革是紧密相关的,要从体制上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自上而下有序推进。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一党执政的特殊性以及政法工作面临挑战的严峻性,目前,不是谈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需要不需要的问题,执法监督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政法部门的领导和政法干警也要正确认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理解执法监督工作,积极支持与配合党委政法委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三、落实加强和改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各项措施。

针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新时期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工作必须落实下面几项措施:

(一)正确处理好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首先要理顺领导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党委政法委作为领导机关,负有对政法部门执法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对政法干警乱办案、办错案负有纠正与追究责任的职责。这是党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要求。其次要正确对待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党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就是在政法部门工作中遇到困难、碰到阻力时给予撑腰、给予力量,为政法部门排忧解难,监督不是干预办案,本身就是一种支持。再次要处理好监督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等渠道接到群众反映政法干警违法乱纪等问题,党委政法委通过执法监督途径做到有错必纠,正确的要坚决维护政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对被错告、诬告的政法干警坚决予以保护。因此,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好党管干部的各项措施,在敢于监督、会监督和善于监督上下功夫。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政法部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从管人入手抓好执法监督工作,对不支持、不配合、不接受监督的政法部门和干警,党委政法委应建立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政法干警,党委政法委应依职权及时介入予以调查处理。作为具体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干部,执法监督要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做到宏观抓共性、微观抓典型,把全面指导与个案监督结合起来。

(三)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执法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时效性,要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起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运作机制,做到有章可循。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敏感案件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协调案件、督查督办案件办理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制度和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总之,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紧紧围绕执法监督工作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将执法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四)加强党委政法委自身建设,促进执法监督工作上台阶。执法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要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需要不断加强对执法监督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监督干部的素质。要加强对执法监督干部的培养,充分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让他们在工作中锻炼成长。上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也要加强与政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使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梧州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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