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取保期间脱逃终落网    获罪领刑追悔莫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8-30  分享到: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的一35岁中年男子,本可获得缓刑免受囹圄之苦,却因取保期间擅自逃离居所,脱逃近4年终落网而受到法律严惩,真是前功尽弃、毁于一旦。828日,藤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适团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836150分,家住广西桂平市的黄适团驾驶皖P57XXX号低速自卸车由梧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行至304省道线31公里+300(藤县潭东村万头场附近路段),与对向由莫某鹏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适团车上的乘客黄某萍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藤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适团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黄适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2008129日,鉴于黄适团案发后自动归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我院决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然而,黄适团在被取保候审后,经依法传唤却拒不到庭,并逃离居所杳无音讯,使该案被迫中止审理。一件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因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而迟迟不能结案,成为主办法官的一块心病。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我院与县公安机关不断的沟通协调和不懈努力,通过网上追逃,2013813日,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将藏匿尽4年之久的黄适团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适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黄适团在脱逃期间,经网上追逃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不具备自首所必须具备的自动投案的条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惩治犯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认罪服法,有机会获得缓刑以免度铁窗生涯。但本案被告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听信他人谗言且心存侥幸,取保期间未经许可擅自逃离居所、逃之夭夭,试图以掩耳盗铃方式逃避法律严惩,却终尝苦果,缓刑变实刑,追悔莫及。借此,告诫那些心存侥幸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海无边、回头是岸。

(张明环 覃宏高 莫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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