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婚姻期间夫妻无共同举债合意,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8-21  分享到:

 

201388日,蒙山法院依法对一起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产生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李某自行承担14万元的债务,其前妻黄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相邻居住户。2012814日至20121210日,被告李某分五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共计14万元。现被告李某外出,去向不明,原告认为该借款是在被告李某与黄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黄某某清偿借款14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4万元,事实存在,有被告李某所立的借据及交易账单佐证。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款人是被告李某,黄某某不是借款人,该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但被告黄某某不知情,原告也没有告知作为邻居的黄某某,两被告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在案证据也未能证实该款用于家庭开支,该债务应视为被告李某的个人债务,由李某个人负责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应不予采纳。因此,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

法理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的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但黄某某对李某向王某的借款不知情,且李某未经黄某某同意,独自借款筹资进行经营活动,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为被告李某的个人债务,被告黄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黄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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