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老汉非法持枪被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8-12  分享到:

 

“由于喜欢打猎,我们几个老汉,闲来无事,便将自己家中收藏多年的火药枪拿出来,我们只是为了准备上山打野猪,而没有干其他违法的事情,没有想到这样也会犯法。”已年过八旬的被告人陈某喜在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审理过程中如是说。89日,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喜、陈某林、陈某和、成某声、成某标等七名被告人管制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陈某喜等七名被告人均系藤县天平镇人,多数是小学文化,他们均已年过半百,且年纪最大已达八十岁。2013530日,陈某喜老汉等五名被告人相约去天平镇满村大洋峡附近山林打野猪,在途经大洋峡公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了火药枪5支、黑火药78.6克和铁珠230粒。后经讯问,公安民警又在被告人成某声、成某标的住处缴获并扣押了3支火药枪、2瓶火药、1瓶子弹头等物。经梧州市公安局鉴定,被扣押的火药枪可有效击燃底火,均认定为枪支。  

该院审理认为,陈某喜等七被告人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上自愿认罪,且陈某喜、陈某林在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等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猎枪也是枪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私藏枪支。配购猎枪的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申领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否则应依法上缴,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中,七名被告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缺乏,晚年却因不懂法,非法持有枪支触犯法律而受到刑事制裁,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同时,也为那些偏远山区农村私藏枪支的村民敲响了警钟,以此让群众明白不是非得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他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同样也构成了犯罪。

 

(张明环  莫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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