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年溺水死亡 谁担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8-06  分享到:

 

[事件]

这个暑期忽而暴雨忽而暴热,让人无奈。又有心猿意马的豆蔻少年抵挡不了游泳的诱惑殒命山塘了。岑溪法院糯垌法庭傅法官730为隔壁平炉村一林姓村民解析其亲戚14岁儿子私自到离村部较远的山塘游泳不幸溺水死亡是否可向鱼塘的经营管理者主张赔偿问题。

[答疑]

民法上的赔偿,前提是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在这类监护责任与一般安全义务并存的未成年人人身伤亡事件中,作为个案诉到法院的话,在责任份额的分配上,绝大多数法官更倾向于把监护人作为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即作为死者的监护人,对死者教管不力,致使死者脱离监护而溺水身亡,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其负担的责任份额占到了70%90%,在有的案例中甚至达到了95%以上。这样裁判的理由主要是:监护责任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责任内容。而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只是依据先危险行为理论从德国法的判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理念,并没有显性的体现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江河、山塘、水库等危险地方的经营管理者理应预见该所管护的场所对过往行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存在着危险,却不加任何措施予以防范,放任了危险后果的发生,未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才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针对咨询案件,如果山塘是历史性存在,不加任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日常巡防,则说明该山塘对对过往行人并不存在着危险,本就是行人罕至,没有必要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如果说,该山塘或山塘附近有已经开发出的经济价值,引来了垂钓鱼者、有观光客;抑或改变了原状,如开沟、渠形成别的低洼积水等,就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加以一定的日常巡防。如果没有做到,就有过错责任。案中少年都14岁了,对有否设置一个“禁止下河游泳,否则后果自负”的牌子,区别不大,他有自知力,私自游泳造成伤亡,责任自负。而且,当前学校无论长假短假都要下发注意安全的责任书状的,家长也要签名的。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老师,家长有义务教会孩子最起码的求生本能,即便这种能力的培养一时无法实现,那也要教会他们最基本的危机意识,让他们远离危险,这也是为人父母的天性所在。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只能担失子之痛。如果双方协商,对方给予一定补偿,出于社情民意,都是值得褒扬的。

[评论]

一、山塘水库成溺水高发区需多加防范。

暑期是青少年轻松快乐的时候,也是青少年脱离监管意外死亡事故多发的时期。青少年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不仅是家庭的悲剧,同样也给河道、水库、水塘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一是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尽到警示义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排查危险河段和水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在隐患突出的重点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加强日常巡防,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在危险水域游泳、戏水。二是抓好应急管理,着力提升救援能力。政府职能部门要健全事后处置机制,做到及时介入,快速处置,共同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水库等水域面积较大的使用和管理主体要制定完善处置溺水应急预案,为应急车辆、船舶配齐救生圈、长绳等必要救护设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三是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家庭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暑期对未成年子女的看管,杜绝溺水事件发生。四是发挥职能作用,增强社会管理实效。人民法院要在强化诉讼调解,妥善化解纠纷的基础上,以案件审判促进社会管理,针对青少年溺水案件高发水域的管理和使用主体,以司法建议等形式促使其加强监管和防范;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联合司法所、村委会等部门在案件多发区域有重点地进行司法宣传,同时注重发挥法制副校长的积极作用,在暑期前有针对性走入中小学,加强安全教育,防范于未然。

二、珍惜生命,远离危险。

作为那些并不熟悉水性的少年儿童,私自或结伴贸然下水游泳,必然会有很大的风险,搞不好就会使自己失去小生命,但为什么却年年上演这些悲剧呢?究其原因,其一是在学校里,平时对学生这方面的教育不够,针对性不强,没有让少年儿童认识到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其二是家长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管责任,放任孩子。特别是那些父母外出打工的孩子,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了,无力去约束孙辈,就更使孙辈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甚至孙辈都溺水身亡了,还不知晓。

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这些小生命,寄托着家庭的希望,寄托着祖国的未来。因此,无论是各基层教育部门、学校、江河、水库、池塘等管理部门,还是学生家长,大家都应共同携起手来,做个事前诸葛亮,将预防工作做在前头,不要让少年儿童因溺水身亡的悲剧一次又一次的上演了!

 (傅小林)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