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车损各自负担 保险公司拒赔对方承担部分的损失获支持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7-16  分享到:

 

【简要案情】

2013410黄某驾驶其自有的小轿车在岑溪义洲大道与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3416,原告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黄某一次性赔偿9000元给李某作为李某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车辆修复费,不足部分由李某负责;2、黄某的车辆损坏修复费用由其自行负责。3、此事故结案,双方签字生效,日后双方互不再追究。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当日黄某将赔偿款9000元交给李某。黄某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辆损失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136600元(有不计免赔率特约),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3424黄某委托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小轿车评估,确认车辆的损失5710元。事后黄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小轿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以黄某已放弃对李某的赔偿为由而拒赔,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黄某自行与李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且已赔付给李某的9000元,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付?2、黄某车辆损失5710元,保险公司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汽车损失险,在事故中造成第三者李某车辆损失和自身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支付给李某的9000元作为李某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合理合法,也没有超过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给原告。

事故发生后,黄某与李某达成协议,黄某的车辆由其自行负责,日后双方互不再追究,视为已放弃对第三者李某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本案黄某已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李某对小轿车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即本应该由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黄某,保险公司不再赔偿。故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超出交强险和李某应承担部分的车辆损失的意见获得支持。即对于黄某5710元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轿车的车辆损失险中承担3710元的50%,即 1855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与李某在交警部门达成协议,双方车辆损坏修复费用由其自行负责是否属黄健放弃对李明的赔偿。

本案中,黄某的小轿车因事故造成损失,双方在交警部门已达成协议由其自行负责,阐明了其车辆不用李某赔偿,应视为黄健已放弃了对李某的赔偿请求。鉴于该协议的内容,保险公司已不能行使对李某的追偿权利了,从而侵害了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因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应获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本案黄某已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李某对小轿车损失所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故此,法院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

                                                  (冼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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