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岑溪法院南渡法庭开庭审理刘某惠诉高某江离婚纠纷一案,在进行法庭调解时,由于涉及孩子的抚养问题而使双方产生严重分歧,调解不成,法庭于是宣布案件将择日宣判。但是,在书记员要求当事人在庭审笔录签名时,被告家属极力阻止高某江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认为被告签了名,就是等于同意离婚;只要被告不在笔录上签名,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
那么,被告拒签庭审笔录,是否影响法院判决?
首先,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因此,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并不等于就已经同意离婚,它只是对离婚纠纷案庭审过程一个真实记录。
其次,庭审笔录是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是我们法官认证、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但是,被告认为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有权申请补正的。如果庭审笔录与被告陈述内容一致,而又拒绝签名盖章,就是对法官审判工作的不支持。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所以,如果被告不在庭审笔录上面签名盖章,书记员如实地记明被告不签名的具体情况,与庭审笔录一起附卷就行了。对于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是否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为依据。
所以,当事人拒签庭审笔录,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决。
(吴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