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于2011年4月来到广西岑溪市马路镇义垌石材开发区承包盖铁棚工程,雇请了江西省的潘某,魏某等四人帮其做工并安排他们在施工场的工棚居住,兼顾看守工地材料。潘某与魏某是工友关系,魏某因不满潘某在工作、生活上对其挑剔,并且被周某辞退,对潘某怀恨在心,产生杀害潘某的念头。
争议焦点:本案中的雇主周某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魏某赔偿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25460元给潘某的父母;周某对潘某父母的上述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潘某父母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25640元全部由周某赔偿。
法理评析:
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终于画上了句号。但人们不禁会问,二审法院为何要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呢?一审法院判决由致害人魏某及雇主老板周某承担赔偿潘明父母的损失不是更好吗?不是更有利于使潘某父母的损失得到有效实现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的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潘某虽然在休息时间被他人杀害,但他居住在工场内的工棚并兼有看守工地材料的性质,因此,对潘某受害可认定是在雇佣活动中受害,潘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害,就可以选择请求雇主或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结果都是赔偿潘某父母同样的金额,但是一审法院忽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方只能请求致害人或雇主一方承担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不能请求致害人及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因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是正确的。
(林振忠 刘秀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