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司法局完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办法》修改工作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5-09  分享到:

 

201311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活动作出了新规定,明确司法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得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将会成为常态。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梧州市司法局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相关文件要求, 认真组织我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学习研究广西《<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圆满完成了意见的征集汇总工作,就司法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食宿以及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的支付形式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修改措施和建议。   

另外,修改后的刑诉法建立了鉴定人的保护制度,明确了鉴定人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特殊案件中作证可能导致危险的,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申请程序;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鉴定人不依法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邓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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