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检察院严查粮食直补领域渎职侵权犯罪实效纪实
“我以为这件事过去这么久,应该没有人发现的了,想不到你们检察室的同志工作这么细致,竟然来到我们村收集案件线索。”日前,苍梧县石桥镇某村党支部委员会副书记莫某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感慨地对侦查人员说。
近年来,随着国家出台了相关粮食直补惠农政策,中央财政拨付了粮食直补专项资金。一些掌握发放的部门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套取粮食直补资金,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损害了粮食部门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农民利益,重拳出击,严厉查办粮食直补领域职务犯罪。据悉,该院自2010年以来,就共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4件55人,挽回经济损失170余万元,得到了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触角前移,检察官入乡村收集涉农职务犯罪线索
莫某原是苍梧县石桥镇某村党支部委员会副书记。2009年,莫某在协助该镇政府从事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和对种粮农户实行补贴(按要求交售粮食的农户可获得0.24元/公斤的补贴款)的工作中,与苍梧县东安粮食管理所工作人员串通,其先向东安粮食管理所提供假冒农户签名的粮食售粮证、委托代领证明等材料,再由东安粮食管理所工作人员虚构粮食入库手续完成订单粮食收购任务。最后,莫某利用向相关农户借来的活期存折共套取出订单粮食补贴款29520元,将其中的19680元交给东安粮食管理所后,对余款9840元予以侵吞(分给相关农户2952元)。另查明,2010年,莫某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套取订单粮食补贴款38640元,并将其中的3200元予以侵吞。案发后,莫某将赃款全部退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该案是根据该苍梧县检察院创新社会管理,监督触角前移,派驻石桥检察室提供线索而成功查办。2012年1月,该派驻检察室的两名干警深入村庄走访村民时,无意间听到多位村民反映,该村有些村民不需要向粮食管理所出售粮食,也可以通过村委副支书莫某领取订单粮食补贴款。
针对这一情况,两名干警马上意识到莫某可能存在套取订单粮食补贴款的犯罪情况。回到检察室后,两名干警立刻整理该案线索并移送该院反贪污贿赂局进行初查。后经初查,发现村委副支书莫某确实存在骗领订单粮食补贴款的事实,逐依法对其进行讯问。在大量证据面前,莫某最终供认其犯罪事实。
财政所干部收受储备粮订单粮食直接补贴
覃×良(原所长)和莫×源(原副所长)原是苍梧县某镇财政所的领导。覃×良主管该所全面工作,莫×源分管该镇储备粮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2009年11月的某天,莫×源收受苍梧县桂江粮所所长梁×(另案处理)送来的储备粮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款20000元后,并告知了覃×良,其中覃×良分得15000元,莫×源分得5000元。覃×良于2010年10月调离该财政所。2010年11月的某天,莫×源再次收受梁×送给的储备粮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款20000元。事后,莫×源拿了15000元,分给覃×良5000元。案发后,二人将赃款共40000元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源、覃×良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逐依法判决莫×源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覃×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四名村委干部共同骗领国家惠农资金
潘×(原主任)、莫×(原支书)、袁×(原副主任)、赵×(原支书)原来都是苍梧县石桥镇某村村委干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四人在协助该镇政府从事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和对种粮农户实行补贴(按要求交售粮食的农户可获得0.24元/公斤的补贴款)的工作中,在明知该村没有完成粮食收购任务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假冒该村村民名义编造虚假的申领补贴款材料,并由苍梧县东安粮食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虚构粮食入库手续完成订单粮食收购任务,共套取2009年度、2010年度订单粮食补贴款共96000元,将其中的76000元交给苍梧县东安粮食管理所后,对余款20000元予以侵吞。案发后,四人将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逐依法判处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分别判处莫×、袁×、赵×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三名村干部骗领订单粮食补贴
李×、唐×、钟×原分别是苍梧县石桥镇某村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2009年,李×、唐×、钟×在协助该镇政府从事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和对种粮农户实行补贴的工作中,通过“粮贩”收购商品粮,以农户的名义卖给苍梧县东安粮食管理所入库,完成订单粮食任务后,镇财政所将订单粮食补贴款存入农户存折。三人向相关农户借取存折并领取订单粮食补贴款共47520元。其中分给“粮贩”23760元,分给借取了存折的村民手续费4000元,尚有19760元被三人平分。
另查明,2010年,李×、唐×、钟×在明知该村没有粮食完成收购任务的情况下,与苍梧县东安粮所相关工作人员串通,由粮所工作人员假冒该村村民名义编造虚假的申领补贴款材料,并虚构粮食入库手续完成订单粮食收购任务,利用李×、唐×的存折共套取出订单粮食补贴款48000元。三人将44000元交给苍梧县东安粮所后,将4000元据为己有,其中,李×分得1400元,唐×、钟×各分得1300元。
案发后,三人将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唐×、钟×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和对种粮农户实行补贴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376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判处李×、唐×、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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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系统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分析:职能部门的相关职务人员瓜分直补款结伙作案有明显的特点。落实粮食直补政策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众多,结伙合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才能实施犯罪。大都要通过与粮贩、部分村委干部相互串通,利用各自职责的便利,由村委干部和粮贩负责出具填写虚假的“售粮证”、“委托代领(直补款)证明”和借用农户“一折通”的工作,再由作案人出具虚假的收购单、销售单、“补贴资金发放表”等收粮凭证及完成有关手续,达到从账面上完成订单粮食任务的假象,并将有关售粮农户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审核申领直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