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氰化钠把狗中毒后盗窃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27  分享到:

 

【案情】 

2007103,张某斌伙同他人计划用毒药偷狗。当天,他在农贸市场购买了7小包含有氰化钠成分的药品,然后,与同伙驾驶两轮摩托车窜到蒙山县文圩镇六夏村等地,趁农民外出干农活之机,把毒药给狗吃,使其当场死亡。如此这般,张某斌共毒死6个农户的家狗6条(价值人民币1219.20元),之后,他们打算将狗卖掉。

【提出问题】

本案在处理时对张某斌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斌给狗投放毒药,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斌给狗投放毒药,目的是卖狗获财,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盗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盗窃罪的对象是物,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对象是人。

本案中,张某斌的目的是钱财,给狗投放毒药不过是一种手段。村民的人身安全未被危险物质损害,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条件。因此,张某斌的行为是盗窃罪。

【结果】 

经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7,一审法院以张某斌犯盗窃罪,判处管制1年,罚金2000元。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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