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提出问题】
本案在处理时对张某斌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斌给狗投放毒药,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斌给狗投放毒药,目的是卖狗获财,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盗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盗窃罪的对象是物,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对象是人。
本案中,张某斌的目的是钱财,给狗投放毒药不过是一种手段。村民的人身安全未被危险物质损害,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条件。因此,张某斌的行为是盗窃罪。
【结果】
经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