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醉汉闯女房该当何罪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18  分享到:

 

【案情】

200991522许,黄某醉酒后窜到蒙山县某村妇女莫某(化名)住的房间门口,用脚踢烂门,闯入莫某的房间,发现莫某正在房内浴室洗澡,黄某又用手推烂浴室门,冲入浴室内,并用手蒙住莫某的嘴,不准叫喊。案发后第二天,黄某逃到广东顺德市等地躲藏。20111018,黄某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黄某因犯聚众斗殴罪,200956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

【评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客宅罪,是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住宅即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2﹞住宅主人发觉有人擅自闯入住宅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如果擅自进入不是住宅主人起居住宿的空房子、仓库等,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黄某未经莫某同意,醉酒后采取暴力强闯强入他人住宅,造成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精神受到惊吓。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结果】

此案经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基于黄某有自首情节,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但在缓刑考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黄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6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戴瑞春)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