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60岁的覃某一生安分守己,平时用收藏的火药枪上山打野鸡野猪,却不料触犯法律。
10年前的一天,覃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购买一支火药枪,没有办任何持枪手续,一直收藏家中,平时用来打野鸡野猪之类。在2008年年底的时候,差三天就过年了,覃某想到支火药枪,不知是否还可以用,于是拿这支枪到蒙山县西河镇大塘村鸡心冲试枪。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覃某私藏枪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应定私藏枪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评析】
私藏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原来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人,才能成为私藏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其他的人私藏枪支不能构成此罪。即使是原来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的条件消除后,私藏了不是其原来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人员,也不能成为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枝、弹药、爆炸物等刑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置、配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本案,覃某是农民,不具备依法配枪的资格,其擅自购买的枪支私自藏匿在家中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他也不具有构成私藏枪支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结果】
经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一审法院以覃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1年。
(戴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