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省等地购回烟叶通过车辆运输回家,在家中加工成烟丝,然后拉烟丝到蒙山县城市场销售给市民,非法经营烟丝
【审判】
经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评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都属于烟草专卖品范畴。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陈某销售的烟丝不但属于烟草专卖品,而且是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已经触犯了《烟草专卖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陈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七万元,所以司法机关将按非法经营罪给予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戴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