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审判】
【评析】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术语,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且“应负刑事责任”。“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只是特别规定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方法,并非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在生产、生活、工作中,两个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用刑法予以规制,势必放纵这种违法行为,造成打击不力。司法实践中也已经认可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如
本案,点火前,犯罪嫌疑人温某、赖某两人都在场,均有采取防火措施的义务却没有采取;点火后,二犯罪嫌疑人均有义务看火却没有尽注意义务。事前不作为,事后也不作为,是造成此次火灾的主要原因。
犯罪嫌疑人温某、赖某均违反野外用火注意义务,在没有办理野外用火审批和没有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烧碳,疏忽大意引起山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有过失,二人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戴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