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案发后,吴某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审判】
由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4年。
【评析]】
本案,吴某的行为符合“肇事逃逸”的情节。吴某在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按常理应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但他却没有这样做,致使叶某死亡、陈某受伤,趁夜深人静天黑之机上山躲藏,其辩称看见村民来,怕村民殴打才逃离了事故现场的,可见,其内心惶恐逃离现场时主观心理已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他躲藏到天亮,乘车车去到贺州宾馆住宿,也没有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受讯问交待自己的罪行,不履行了抢救伤者的义务,而是对伤亡者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综上,吴某在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对被害人持放任不理态度,没有尽到及时救治被害人的义务。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 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戴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