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驾车撞人后弃车而跑算不算肇事逃逸?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14  分享到:

 

【案情】

20091229凌晨零时20,吴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装载石材由昭平往蒙山县黄村镇公路段行驶时,因超载违规行驶,使车辆失控,撞上叶某驾驶的农用车,两车翻下路沟,叶某死亡,车上乘员陈某受轻伤,交通事过发生后,吴某弃车逃离现场,上山躲藏至天亮,后乘车到达贺州市八步区万和宾馆休息。1230公安民警在宾馆将吴某抓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吴某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审判】

由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4年。

【评析]

本案,吴某的行为符合肇事逃逸的情节。吴某在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按常理应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但他却没有这样做,致使叶某死亡、陈某受伤,趁夜深人静天黑之机上山躲藏,其辩称看见村民来,怕村民殴打才逃离了事故现场的,可见,其内心惶恐逃离现场时主观心理已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他躲藏到天亮,乘车车去到贺州宾馆住宿,也没有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受讯问交待自己的罪行,不履行了抢救伤者的义务,而是对伤亡者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综上,吴某在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对被害人持放任不理态度,没有尽到及时救治被害人的义务。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 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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