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拘禁他人为讨债 拿得钱来被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12  分享到: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情】

 

201111月,梁某多次向莫某追讨18万欠款未果,遂叫来陆某、韦某帮其追债。201112212时许,陆某、韦某租车从荔浦县到蒙山县,将正莫某带上车到荔浦县山庄,三人开始轮流审讯莫某,采取威胁书写欠款条,逼其还债,吓得莫某多次打电话向朋友借款,当天下午,莫某好不容易向朋友借了1.5万元钱给梁某,直至124凌晨2,三人非法拘禁莫某的人身自由约38小时。案发后,梁某全部赔退了被害人莫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为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2012413,经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陆某、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本案中是梁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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