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领土地补偿金当心构成诈骗罪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11  分享到:

 

《刑法》第266: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情】

梁某和陈某是已离婚的夫妻,20084的一天,梁某得知前妻陈某分得征地补偿金7888.35元后,便产生骗钱的念头,53,梁某去到村委、派出所办理陈某的虚假户口簿, 5月4至7日间,梁某邀同并叫女朋友冒充其前妻陈某,去到国土资源所、财政所办理领取陈某的征地补偿金存折,领得存折后,57,梁某去到蒙山镇农村信用社城东分社领取陈桂章的征地补偿款7888元,国土资源所工作员叫其归还补偿金给陈某,梁不愿,遂报案,案发后,陈某获知非常气愤,要求司法机关惩处梁某。

【审判】

此案经蒙山县检察院起诉,近日,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

第一、梁某行为是诈骗行为且因骗取数额较大,故构成犯罪。使用欺骗方法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是区别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根本标志,也是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本案中,梁某在帮领取他人土地补偿金中,谎称其前妻叫其代领款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达到占有目的。梁某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故构成诈骗罪。

第二、梁某的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在表现形式上、主观恶性程度上都是不同的。

第三、梁某的行为不是一种侵占行为。本案中,梁某领得款后,不是暂时的得款保管人,如果梁某明知自己具有交还他人财物的义务而拒不交出财产,则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但本案中梁某采取的是一种欺骗的方式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得被害人的财产。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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