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避开减速带行车 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11  分享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案情】

2008828晚,游某暑假从学校回到蒙山县,当日,游某饮酒后无证并超载驾驶桂二轮摩托车搭载曾某、陈某由蒙山县城往蒙山镇甘棠村玉梦冲方向行驶玩耍,当行驶至甘棠村小学边路段时,游某驾车为避开路面减速带将车驶出右侧路外,导致车子打滑侧翻,致使陈某受伤,摩托车损坏,从而造成交通事故。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属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曾某不负事故责任。交通部门证明小学边路段属村道。案发后,游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审判】

此案经蒙山县检察院起诉,200947一审法院判决,游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3个月。

【评析】

本案分歧焦点是小学路段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公共财产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案,事故地点是小学路段,交通部门出具证明证实属村道,故应以刑法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游发扬的刑事责任。

本案游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游某与陈某是同学关系,无矛盾,也不希望陈某受伤,游某为避开路面减速带行将车驶出路外,导致车子打滑侧翻,致使陈某受伤,其酒后驾驶、无证、超载,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及同学,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属于过失,本案发生事故的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因而不属于交通肇事案件,所以应当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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