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案情】
【审判】
此案经蒙山县检察院起诉,
【评析】
本案分歧焦点是小学路段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公共财产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案,事故地点是小学路段,交通部门出具证明证实属村道,故应以刑法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游发扬的刑事责任。
本案游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游某与陈某是同学关系,无矛盾,也不希望陈某受伤,游某为避开路面减速带行将车驶出路外,导致车子打滑侧翻,致使陈某受伤,其酒后驾驶、无证、超载,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及同学,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属于过失,本案发生事故的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因而不属于交通肇事案件,所以应当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戴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