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机智失主紧追赶 飞车抢夺难逃脱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08  分享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情】

2011112511时许,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妻子张某在蒙山县祥龙花园小区,寻找抢夺对象,在目标选定后,再由其妻动手抢夺,追上前向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乘黄某不备,抢走手提包,内有现金3300元,手机二部(价值4134)。黄某驾车追赶,在大明酒店驾驶摩托车撞翻唐某,当场抓获张某,后报警。

【审判】

此案由蒙山县检察院起诉,近日,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唐某、张某夫妻二人分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评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驾驶为摩托车车靠近受害人,张某伸手抢走了受害人手上的提包,具备抢钱的主观故意目的,亦即具备了主观要件,同时实施了抢夺行为,且手机二部价值4134元,现金3300元,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构成抢夺罪,唐某是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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