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超许可证时间采伐林木也犯法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08  分享到:

 

【案情】

  近日,当森林公安人员找到莫甲、莫乙,告知他俩虽然办有采伐许可证,但砍伐证时间已过期二个月的情况下还上山砍伐林木,已触犯了法律时,他俩还一头雾水,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200912月份,莫甲、莫乙共同出资购买了蒙山县陈塘镇青州村六江组连放冲山上的杂木,后办理了二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共282立方米,采伐期限自20108595),莫甲、莫乙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没有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采伐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于2010年农历10月份,雇请砍工砍伐杂木。并将部分杂木出卖得款5300元。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46立方米

【审判】

  此案由蒙山县检察院起诉,201267,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莫甲、莫乙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5000元。

【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甲、莫乙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不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莫甲、莫乙二人砍伐林木涉及到伐木时间问题。森林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受到国家的保护,砍伐证时间已过期,不得再砍伐林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伐木亦触犯法律。

  判决后,莫甲、莫乙这才恍然大悟:原来砍伐时间已过期也不能随便砍伐林木的。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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