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夫驾车子妻抢包 抢人钱财双双被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07  分享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情】

一对夫妻为了支付生活费用,竟起歪念,抢夺他人钱财。2011112511,蒙山县文圩镇龙定村张某,因生活拮据,没钱过日子,与丈夫唐某帮起歪念,驾驶摩托车寻找目标。当他们转到蒙山县祥龙花园小区时,发现前方黄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便加快车速,趁其不备突然将提包抢走,包内有3314元现金和价值834元的手机二部及银行卡等财物,共计价值4148元。夫妻二人在逃跑中,黄某驾车追赶,将张兰搭乘丈夫的摩托车撞翻,当场抓获张某。

【评析】

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一般的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但不包括枪支、印章等特殊物品(分别构成相应的特殊罪名);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抢夺的行为,关键词在于抢夺行为的当场实施性,该抢夺财物的行为是在不特定人面前或者多数人面前,以被害人当场即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方式实施的;再次,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夺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夫妻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据为已有。是一种典型抢夺行为。

【审判】

经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4月9,该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戴瑞春 廖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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