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口角纠纷无大事  毁坏财物太不该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07  分享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因小事发生争吵后,竟然砸、烧对方的车泄愤。2011616日晚,雷某和曾某在蒙山县某村陈某的沙场休息,与陈某因一语不合发生争吵和推打。于是,雷某非常生气地离开了。18日凌晨,雷某同曾某驾车到陈某住宅边,看到陈某停放在外面一辆自卸吊车,于是两人先用铁棍打烂该车的挡风玻璃,然后点燃三瓶汽油烧车。经估价,该车被烧及毁坏的物品总价值7015元。

【评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雷某引燃汽油扔到吊车实施爆炸,是出于泄愤,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以积极的行为去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判】

该案由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雷某在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28日,该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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