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超速驾车惹事端 积极赔偿获轻判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07  分享到:

 

人大通过《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20111115,韦某驾驶一辆自卸货车从蒙山县出发,赶往藤县太平镇打工。由于时间紧张,韦某加快了行车速度,结果在途中发生意外,车子压倒路边行人龚某、王某,造成龚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驾驶机动车超速因超速驾驶行驶,酿成惨剧,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被害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韦某主动报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肇事事实,积极救人、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

此案由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31日,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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