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商事审判职能 规范企业融资担保行为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2-05  分享到:

 

近日,万秀区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涉及企业融资担保的追偿权纠纷,为该院企业融资贷款担保案件的审判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0101228,位于梧州市工业园区的广西某金银花种植有限公司与某银行梧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种植公司借得银行贷款300万元,借期一年。同日,该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广西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其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种植公司与抵押人即第二被告广西某金银花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担保公司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开发公司自愿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同时,第二被告开发公司、第三被告宋某(即被告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种植公司借款与担保公司均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自愿向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第三人担保公司在上述借款、抵押和保证反担保合同项下与某银行梧州分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种植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种植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连带保证义务,代被告种植公司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共302.168169万元。201254,担保公司将上述《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所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本案原告。原告受让后多次到公司住所地寻找三被告均未果,遂通过梧州日报、广西日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并根据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种植公司支付代偿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并由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经过开庭审理,我院依法认定了第三人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原告的通知义务,依法判决被告种植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及利息等款项并由被告开发公司、宋某负连带责任。

面对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的调整,万秀区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注重妥善审理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注重规范融资担保和典当等融资行为,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一方面依法准确认定民间融资担保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法律关系,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遏制民间融资中的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审判的积极导向作用。

 

 

 

(方志宗 汪瑞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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