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份开始,西河镇古排村一吴姓老板知悉黄村镇新开村六黎组易某想要开山种树,便与易某商量让其将砍木的工作承包下来,每亩工钱按照80元左右计算,草多一点的地方可以适当加一些钱。吴老板承包下来后,找到吕某、莫某等人,说需要工人帮助砍草,工钱按照每人每天90元计算。吕某、莫某等人便找来了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12名农民工一起帮助吴老板砍草。工人们砍草的工作一直做到2013年元月9日。工作完成后,吕某、莫某等人就与吴老板一起计算总工作量,总工作量为350天,按照每人每天90元计算,吴老板应付工钱31500元,在工作期间,吴老板已经给吕某、莫某等12人预支了11795元,尚欠工钱19705元。
但是,吕某、莫某等人万万没有想到,工期结束之后,吴老板并没有按照协议支付工钱,而且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了。无奈之下,吕某、莫某等人来到西河司法所请求帮助。西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询问事情经过后,引导他们向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西河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陈海靥为吕某、莫某等12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
之后,陈海靥便想方设法找到吴老板,了解吴老板拒绝支付工钱的原因。据吴老板陈述,其在承包易某山地砍草工作时是按照所砍草的亩数来计算工钱的,但是吴老板聘请吕某等农民工却是按天数来计算工钱的,现在做完工作才知道,易某支付给其的工钱总共才17000多元,而他要支付给农民工们的工钱却是31500元,这样他自己就要赔钱进去,所以他觉得自己很冤枉,不想掏这个钱。在听完吴老板的陈述之后,陈海靥认为,在该起纠纷中,吴老板虽然是承包易某的山地做砍草工作,但是农民工们并不知道吴老板是承包易某的山地,而且农民工们是吴老板找来的,所以不管吴老板与易某之间的工钱是如何计算,农民工们的人工钱必须按照吴老板与农民工们原先的约定予以支付。在听了陈海靥的分析之后,吴老板答应与农民工们商量如何支付工钱。
没想到,第二天(
(陈海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