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违规停车遭“撞” 驾驶员被判担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4-20  分享到:

叶某将借来的货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黎某饮酒后驾驶二轮助力车碰撞该货车,倒地受伤,送医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黎某承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货车车主蒋某、驾驶员叶某、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黎某父母诉至法院。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洲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蒋某不承担责任,叶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黎某自负80%的责任。

 “撞”出人命 集体拒赔

2011920凌晨1点左右,黎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助力车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梧州市兴龙派出所对开非机动车车道入口时,碰撞到由叶某装货后停靠在上述入口的轻型厢式货车,造成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龙违规停放车辆,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黎某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医治无效死亡。期间,黎某因伤治疗产生67655.1元医药费。黎某父母多次找保险公司、蒋某、叶某索赔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但三方都称自己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纠纷经多次协商,最终都未解决。

起诉赔偿 辩称无责

同年11月,黎某父母向长洲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蒋某、叶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211456.8元,并指出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剩余91456.8元由蒋某和叶某共同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称,案件涉及的交通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其承保车辆的停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蒋某称,其将货车借给具有合法驾驶证的叶某使用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叶某答辩称,其将货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不存在过错,不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黎某醉酒、无证、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的二轮助力车撞上处于停放状态货车,应自负事故全责;此外,交警认定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明显不当,应认定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次要责任 赔偿两成

长洲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黎某父母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叶某与黎某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认定结果是交警运用较强的专业知识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且双方没有就“事故认定结果”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核,故对认定结果予以采纳。保险公司作为货车的承保人,应履行法定义务,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120000元赔偿责任。货车车主蒋某将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叶某,已尽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黎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无证、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可减轻侵害人叶某的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担责后,剩余部分由叶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黎某自负80%的责任。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20000元赔偿责任,叶某承担60971.2元赔偿责任。                                      

(文斌)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