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将借来的货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黎某饮酒后驾驶二轮助力车碰撞该货车,倒地受伤,送医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黎某承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货车车主蒋某、驾驶员叶某、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黎某父母诉至法院。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洲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蒋某不承担责任,叶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黎某自负80%的责任。
“撞”出人命 集体拒赔
起诉赔偿 辩称无责
同年11月,黎某父母向长洲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蒋某、叶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211456.8元,并指出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剩余91456.8元由蒋某和叶某共同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称,案件涉及的交通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其承保车辆的停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蒋某称,其将货车借给具有合法驾驶证的叶某使用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叶某答辩称,其将货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不存在过错,不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黎某醉酒、无证、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的二轮助力车撞上处于停放状态货车,应自负事故全责;此外,交警认定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明显不当,应认定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次要责任 赔偿两成
长洲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黎某父母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叶某与黎某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认定结果是交警运用较强的专业知识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且双方没有就“事故认定结果”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核,故对认定结果予以采纳。保险公司作为货车的承保人,应履行法定义务,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120000元赔偿责任。货车车主蒋某将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叶某,已尽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黎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无证、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可减轻侵害人叶某的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担责后,剩余部分由叶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黎某自负80%的责任。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20000元赔偿责任,叶某承担60971.2元赔偿责任。
(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