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打猎枪支不上缴 花甲老汉获罪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2-10  分享到:

现年已七十多岁的花甲老汉邱某同酷爱打猎,在公安机关开展收枪专项行动时不舍得忍痛割爱上缴其打猎用枪,私自将枪支藏于家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后经群众举报,终以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29日,藤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邱某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邱某同年轻时酷爱打猎,将其用于打猎的两支自制(土制)火药枪、一支气枪和一小包黑火药收藏于家中。在公安机关开展收枪专项行动时也没有上缴,直至两年前他仍带着猎狗上山打猎。2010928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邱某同家中缴获了自制火药枪两枝、气枪一支和一小包黑火药。经鉴定,在邱某同家中缴获的两枝自制火药枪具有杀伤力。同日,邱某同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119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28,藤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某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邱某同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同非法持有具杀伤力火药枪二支、气枪一支,属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被告人所持有的枪支是打猎所用的土制火药枪及气枪,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李夏 李灿德 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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