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已七十多岁的花甲老汉邱某同酷爱打猎,在公安机关开展收枪专项行动时不舍得忍痛割爱上缴其打猎用枪,私自将枪支藏于家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后经群众举报,终以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2月9日,藤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邱某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邱某同年轻时酷爱打猎,将其用于打猎的两支自制(土制)火药枪、一支气枪和一小包黑火药收藏于家中。在公安机关开展收枪专项行动时也没有上缴,直至两年前他仍带着猎狗上山打猎。2010年9月28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邱某同家中缴获了自制火药枪两枝、气枪一支和一小包黑火药。经鉴定,在邱某同家中缴获的两枝自制火药枪具有杀伤力。同日,邱某同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邱某同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同非法持有具杀伤力火药枪二支、气枪一支,属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被告人所持有的枪支是打猎所用的土制火药枪及气枪,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李夏 李灿德 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