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风雨兼程为受伤少女维护权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10-27  分享到:

市法律援助中心近日成功办结了一宗学生意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农某是藤县某中学的学生,在20076月遵从学校组织安排,在为清理因修建防滑墙而遗留下的淤泥的劳动过程中,被突然坍塌的水泥墙压伤。这起事故,共造成了包括农某在内的十一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农某的左腿被巨大的墙体压至大出血,受伤的学生中以农某的伤情最为严重。农某受伤之后,被送至岭景镇卫生所进行紧急抢救,在初步诊治后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县级医院、梧州市红会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5间医院治疗,直至2011年才基本结束了医学临床治疗,农某历经9次大大小小的手术,经过4年多的治疗,终于能保住左腿,但是造成肢体上的伤残已不能挽回。

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1027受理该案,并指派中心公职律师承办此案。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农某的伤情应当有一个确定的结论以便起诉时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因此建议农某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鉴定。在等待司法鉴定结论的期间,援助律师多次到梧州市红会医院进行调查取证,调取农某当年住院时的病情记录,由于时隔近4年,几经周折才找到农某的主治医生,实事求是出具必要的疾病证明书和陪护证明。整合众多繁复的证据材料,并逐一研究各份证据材料的关联之处,再重新筛选排列,根据各项材料及农某的伤情计算各项经济损失,初步完成了诉前的准备工作。20113月,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历经两次开庭。该案第一次开庭,援助律师在庭上进行了举证,列出了18项共156页的证据,在众多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藤县某中学承认了农受伤是由于该校疏于管理学校内的设施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学校方面没有尽到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的义务,存在过错。该案第二次开庭,法院依法追加了修建防滑墙的负责人陈某为共同被告,经过长时间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援助律师基于法院追加的被告与藤县某中学的关系不明确的事实,再次强调受伤是由于藤县某中学疏于管理学校内的设施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维护某的合法权益。

20119月,某收到藤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学校应赔偿19万元给某(之前学校已经垫付医疗费18万元和支付部分生活费6万元)。援助律师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一直致力于寻求最适合某追索赔偿金的最佳方案,一方面建议某基于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为某申请获得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另一方面,不断对某予以鼓励,使其树立信心,在长达大半年的伤情鉴定,诉讼中保持乐观积极的心境来面对判决,风雨兼程地两度赶赴藤县法院参加庭审,某非常感谢法律援助律师给予她的帮助。

(聂楚键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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