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持小型自动档汽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属于无证驾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6-16  分享到:

201031918时,伍某驾驶王某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由岑溪市往玉林方向行驶,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岑溪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伍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伍某为此代王某赔付30000元给陈某,由于王某的车辆在被告处已进行了投保,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已赔付伤者各项经济损失费用。

岑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驾驶的是拖拉机,按规定是要持G牌驾驶证的,而驾驶人伍某取得的驾驶证是C1牌,即准驾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那么伍某即属于无证驾驶。据此,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已垫付伤者的各项费用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根据保监厅函〔2007327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辆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驶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C1驾驶证不包括可以驾驶G牌的车辆,持不同类型驾驶证驾驶不同车辆的行为应属无证驾驶。因此,伍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属无驾驶资格。此外,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除了抢救费用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垫付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

                                       (凌永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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