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驾驶的是拖拉机,按规定是要持G牌驾驶证的,而驾驶人伍某取得的驾驶证是C1牌,即准驾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那么伍某即属于无证驾驶。据此,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已垫付伤者的各项费用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根据保监厅函〔2007〕327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辆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驶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C1驾驶证不包括可以驾驶G牌的车辆,持不同类型驾驶证驾驶不同车辆的行为应属无证驾驶。因此,伍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属无驾驶资格。此外,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除了抢救费用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垫付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
(凌永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