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司法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6-03  分享到:

依据20115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现就我市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102号),2011年梧州市所辖县(市、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1231。(《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前述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前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法律专业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现场确认地点

1、报名方式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是报名的必经程序。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妥善保管个人网报号和密码。

2、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5625。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3、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1720

我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市司法局办公楼二楼法制科。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按预约时间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确认。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每份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是A4纸):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除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在确认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持补办毕业证明现场确认。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现场确认。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间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不能在规定期间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打印版)及复印件两份(含户号页及本人页);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诚信承诺书(由报名确认点提供,报名人员签字)一份。

5、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每人应当按自治区物价部门确定的240元标准交纳报名费。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报名费不再退还。

6现役军人报名现场确认的,须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现役军人持军队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成人教育(函授)、军队自学考试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报考的,须由军籍管理部门出具学习期间军人身份证件或证明。

非军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须出具《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1718。具体为:

试卷一:9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在919日上午8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22日上午8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在922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公布。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请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2731日前,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现场确认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六、现役军人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梧州市司法局咨询电话:0774——3820565

举报监督电话:0774——3861237

    梧州市司法局地址: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18

 

 

本公告同时在平安梧州网(http://wzpeace.com)、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梧州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www.wuzhou.gov.cn/web/Subwebs/wzsfj)公布。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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