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今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后梧州市区首例醉驾被起诉的案件,黄某某将成为“醉驾入刑”后梧州市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本市长洲区长洲镇寺冲村人,其于2011年4月30日晚与从广东返乡过节的叔叔黄某、老表邓某某等亲友到位于本市河东文化路的某啤酒屋小聚,席间叫上啤酒小酌了几杯。酒后黄某某驾驶桂DAG999二轮男装摩托车超载搭乘黄某、邓某某从河东经鸳江大桥,沿西堤路返回家中。当车驶至西堤路山海观路口时,与从山海观路口驶出的由周某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某某、周某某、邓某某、黄某等四人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接警的交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依法对黄某某进行血液抽样送检,检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221mg/100ml,超过醉酒驾车标准80毫克一倍还多。属醉酒状态。
5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当天凌晨2时许,规定实施刚两个小时,我市即有人违规,黄某某醉驾兼超载和肇事。5月5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17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后,即按照轻刑案件快审快结的办案原则,仅用一天时间就办结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梁 惠 潘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