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摩托车相撞,案发后事主不顾伤者安危,驾车逃逸,导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近日,经长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长洲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12月14日21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梁某、陈某)行至本市里湖公交车站对开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男装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对方车上的一乘客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洲区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长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若陈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警,积极保护现场,救护伤者,就不至于获此重判,望各位司机大哥能引以为戒。
(刘燕辉 梁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