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毒品犯罪,害人害己。一被告人为谋取暴利,铤而走险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K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钊、莫某、岑某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辩 解】
被告人莫某钊辩称,其是帮人运输毒品K粉的,没有贩卖毒品,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莫某、岑某东不是去试货,是跟去玩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被告人莫某钊的辩护意见,定性同被告人。同时提出,K粉含量未作鉴定,应按低含量来定罪量刑,被告人莫某钊是初犯、偶犯,所运输的毒品K粉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辩称,其是跟去玩的,对莫某钊购买K粉之事不知情,更不得试验K粉纯度,认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岑某东辩称,其是跟去玩的,不是帮试K粉纯度,没有见到毒品,是出于朋友之情帮助驾驶车辆,认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意见相同,同时提出,被告人岑某东是从犯,犯罪时未成年,所运输的毒品K粉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 判】
审理查明,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钊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贩卖为目的,出资购买毒品K粉,被告人莫某、岑某东明知被告人莫某钊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而仍前往帮助检验毒品真伪,被告人莫某钊、岑某东驾驶车辆将K粉从广东运输返回广西岑溪市,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莫某钊、岑某东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莫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莫某没有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犯罪。对被告人莫某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莫某钊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莫某、岑某东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莫某、岑某东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莫某钊、莫某、岑某东参与贩卖、运输的毒品K粉数量
被告人莫某钊、莫某、岑某东主观上出于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购进毒品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莫某钊、岑某东主观上出于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将毒品进行异地运输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莫某、岑某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岑某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主犯的被告人莫某钊,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从犯的被告人莫某、岑某东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岑某东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林钦坤辩护称被告人岑某东是从犯,以及犯罪时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张庆锋辩护称被告人莫某钊无贩卖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提出K粉含量未作鉴定,应按低含量来定罪量刑,同时运输的毒品K粉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惟有悖法律规定,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