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只有购买了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但是也确有极少数机动车在没有购买交强险时,就已经上路行驶,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怎样赔付呢?3月28日,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未投交强险赔偿之争作出判决,判令未投保交强险的次责方摩托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主责方全部经济损失共计5003.9元。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被告所驾驶的摩托车如果购买有交强险的话,原告的损失完全可在强制险范围内得到赔偿。所以,虽然被告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被告仍应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先赔偿原告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应先由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就具体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无法协商。
法院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认为被告禤某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首先由禤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再按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分担。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共5003.9元,由于该款项没有超出强制险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应由被告负责赔偿。据此法院遂判决禤某应赔偿原告高某经济损失5003.9元。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强险应赔付部分也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显然是违法削减了受害人依法应该获得的最基本的赔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审判实践中,已经确立当机动车没有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首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赔付限额内的赔付实例。一些机动车辆没有投保或续保交强险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农村山区群众为省一点保费,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投保,最终自尝苦果。所以,车主一定要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防患于未然。
(周燕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