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偷车未成抗拒抓捕 一男子抢劫被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3-09  分享到:

20101017凌晨1时左右,范某良伙同“阿平”(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助力车,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到本市西环路101号君谊休闲中心门前,欲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广州本田48C女装助力车(该车价值2 755元)。结果,范某良的盗窃行为被君谊休闲中心员工钟某某通过监控录像发现,钟某某跑出中心门口,手持水果刀架在范某良的颈部,欲将范某良带入君谊休闲中心内,找人帮忙看管范某良。范为抗拒抓捕进行反抗而用手去夺钟某某所持的水果刀。在此期间,钟某某和范某良的手部均被水果刀划伤,后范某良被钟某某及其他群众制服并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范某良的作案工具助力车一辆、盗窃开锁工具一批。

蝶山区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范某良盗窃他人财物,被群众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良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对范某良认为本案定性为盗窃未遂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良在盗窃财物时被群众发现,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反抗,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此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对范某良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根据范某良具有的犯罪前科及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等情节,于20103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良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范某良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彭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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