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国有公司会计出纳在商品房销售中双双犯三个罪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12-20  分享到:

岑溪一国有公司的会计(兼法人)及出纳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虚构无房出卖只是转卖商品房要给炒房者差价的事实而将超过的部分不入帐占为已有,构成诈骗罪,又收受建筑承包者的好处费,构成受贿罪,还侵吞公司债务人归还的房地款构成贪污罪,双双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某(女,岑溪市某华侨公司法人兼会计)、李某明(出纳)经合谋后,在销售岑溪市华侨公司(下称公司)商品房过程中,以假称公司已经没有商品房出卖,是其代定房者卖房,需要给原定房者转让费,只按公司统一定价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开具发票的方法,骗取了王某某等四名购房者的转让费共计人民币54800元,陈、李各分得人民币27400元。案发后,陈已退出上述所得赃款人民币27400元。

200812月份,公司与高某签订了该公司住宅综合楼建设合同。被告人陈某、李某明发现高某没有按工程预算书要求进行内墙粉刷腻子、卫生间涂防水材料后,便要求高按工程预算书的规定施工。高源为了不按工程预算书的要求施工,遂提出送人民币30000元给陈、李,该工程就算合格,陈、李表示同意。2009727,高按事先的约定给人民币10000元陈、李,2010528,再分别给陈、李5000元。此外,2009424,公司在支付暂支工程款50000元给高某时,高为了得到被告人李某明的关照,从该笔工程款中拿出了5000元送给李。案发后,被告人陈葵退出上述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

200712月至20108月,卢某某共归还公司欠房地款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陈某、李某明在收取该笔还款后没有入帐,而是合谋侵吞,两人各分得人民币1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出上述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3500元。

被告人陈某是在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涉嫌贪污商品房销售款的线索之后,通知其到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与李某明贪污卢某某归还公司的27000元的犯罪事实。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明在销售岑溪市华侨公司的商品房过程中,以虚构公司已经没有商品房,是代为他人转让商品房的事实,共同骗取了购房户的转让费人民币5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李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30000元,李某明还单独收受他人钱财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李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27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明犯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将二被告人骗取购房户的转让费54800元作为贪污数额指控欠妥,应予纠正。20101116日,遂根据二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岑溪法院 傅小林 郭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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