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十多岁老翁为老不尊,支起几辅磨床席“坐收渔人之利”收取卖淫女或嫖客床位费,被群众举报抓了现行,已得24元赃款被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外,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该安享天年却身陷牢狱之灾二载实不值得。
被告人莫某南在岑溪市马路镇昙容社区自己家中架好三张床铺为卖淫妇女提供卖淫场所,卖淫妇女卖淫一次,被告人莫某南便从中收取3元的床铺费。2010年7月17日,岑溪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莫某南家中当场抓获卖淫妇女及嫖客各两人。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南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量刑。被告人莫某南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11月1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被告人莫某南犯容留卖淫罪作出前述判决。
(岑溪法院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