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林业承包合同抑或是不当得利?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11-30  分享到:

【案  情】

200011月份,被告覃某某以2200元价款买下原告李某某位于圆石岭上自留山上成材松木并约定2年内还山,被告依约2年后停止了砍伐。但在2006年,被告将山上的松木承包给他人采割松脂,并收取山根款3100元。为此,原告诉至蒙山法院,请求返还山场,并赔偿损失3100元。

【审  理】

本案中,案由的确定出现以下三种意见:

一、本案的案由应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被告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未征得原告同意,没有将山场转包的资格,擅自将原告山场的松木发包给他人割脂,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本案的案由应定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理由是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林业承包合同,且被告发包给他人的行为也是林业承包合同。

三、本案的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理由是被告将原告上述山场的松木发包给他人割脂收取了3100元的山根款,被告是在承包期限届满后且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发包的,被告收取山根款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被告。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被告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松木发包给他人采割松脂,属于侵犯原告林木所有权的行为。事实上,蒙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也采纳了这种意见,认为原告所诉合法有据,故被告应停止侵权,被告因侵权取得的山根款,可以认定为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蒋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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