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个体运输户代客运烟叶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11-15  分享到:

一个体运输户在南宁某停车场等待他人托运货物,得一男子雇其车运载一批货物到广州市,货物装载好后,其在知道车上的货物全是很大的烟的味道、可能是烟草专卖品,但其既不检查货物,也不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的运输手续,即驾车往托运人指定地点行驶。途经岑溪境时被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拦车检查发现该车货物为无任何手续的烟叶,价值人民币十多万元。该个体运输户作为货物的承运人,因为没有承担起对运输的货物进行检查的义务,并对违禁品拒绝运输,为此构成非法经营罪,20101029日被岑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对扣押的烟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岑溪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飞系从事个体运输业务人员。2010221日,被告人李剑飞驾驶桂D0672*号乘龙牌大货车到南宁市泰达停车场等待他人托运货物,22时许,有一名自称姓“陈”的男子欲雇车运载一批货物到广东省广州市,双方谈好了运费。货物装载完成后,李某飞明知该车货有很大的烟的味道可能是烟草专卖品,但其既不检查货物,也不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的运输手续,即驾车往托运人指定地点行驶。次日8时许,货车行驶至岑溪市岑罗二级公路探花路段时被当地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拦车检查证实该车货物为无任何手续净重20.52吨的烟叶而案发。经鉴定,该车烟叶价值人民币143640元。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飞明知是烟草专卖品,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车辆运输,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扰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幅度内量刑。

因本案货主尚未归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飞对他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提供帮助,可以认定李某飞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某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六条之规定,作出文中前述判决。        

(岑溪法院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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