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款人死亡,继承人和保证人谁应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11-08  分享到:

【案  情】

2008513,李某某向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4万元,由好友韦某、邱某某作保证人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对所保证的贷款及其利息和费用负有连带偿债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前,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2010623日,信用合作联社向两保证人催收贷款时,保证人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的家属已领取了其生前在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34416.96元,主张该笔款项属于李某某遗产,应用该款偿还其生前债务。李某某的父亲则主张李某某个人债务因死亡而消失,不应由其家属为其还债,更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信用合作联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证人韦某、邱某某和李某某的父母偿还欠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审  理】

蒙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并于113日审结了这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某的父母应将所领取的李某某的遗产住房公积金清偿原告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某、邱某某清偿李某某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部分的本金及利息,被告韦某、邱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被告均已履行了还款义务。

 

【评  析】

借款人和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李某某死亡,其父母领取其生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该款属借款人李某某的遗产,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保证人韦某、邱某某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是连带共同保证,对债务人没有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被告李某某父母本案中没有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对不足清偿债务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王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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