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被告人出卖承包山场的香樟树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10-22  分享到:

【以案说法】一被告人出卖承包山场的香樟树获刑

情节严重 自首悔罪得缓刑

 

岑溪市筋竹镇一村民出卖承包山场的6株香樟树,没想到因有4株香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而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2007817,冯某经他人介绍,将其承包的位于岑溪市筋竹镇义水村大坑尾山场的6株樟树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广东省开平市的谢某荣(已被以非法收购、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谢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采伐了香樟树3株和普通樟树1株,在运输销售过程中被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检验鉴定,冯某所出售的6株樟树中,其中4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香樟树,2株属于黄樟,无保护级别。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冯某实际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4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冯某在案发外出近三年后最终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给予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在庭审后主动退清赃款,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遂于2010109日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傅小林 卢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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