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被告人将收养共同生活的精神病妇卖作他人妇获刑五年罚一万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10-09  分享到:

【案  情】

被告人龙某昌将收养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患精神分裂症的陈某某卖给他人为妻,获款4000元。2010927日被岑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昌在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收养了患精神病的妇女陈某某,龙某昌与陈某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发觉陈某某好吃懒做,就产生了将陈卖掉的想法。20103月份的一天,龙某昌以人民币4000元将陈某某卖给岑溪市梨木镇河口村一陆姓村民为妻。经鉴定,陈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当前处于发病期。

 

【审  理】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昌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昌犯拐卖妇女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龙某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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