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0年9月25日,岑溪法院宣判一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案件。被告人徐某坚尾随一妇女回家乘机进入女事主家盗窃,被女事主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抗拒警察抓捕而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6月2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坚在岑溪市区南方市场处见到高某一人行走,便尾随高某去到市区建设银行宿舍楼家门口,乘高某进入住处关门的一瞬间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张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插到门锁处而致门锁不上,然后再乘高某进入洗手间时潜入高某的住处,将高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人民币600元及房间里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10元及银行卡、超市购物卡等物)拿走。当徐某坚在高某的房间内继续翻动衣柜里的财物时被高某发现,徐某坚便将自己反锁在房间内。高某即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对房间内喊话表明警察身份,要求徐某坚放弃抵抗,但是徐某坚用力顶住房间门。当公安人员破门进入房间后,徐某坚手持一条不锈钢晒衣杆朝公安人员挥舞扬言,抗拒抓捕。后公安民警瞅准时机将徐某坚制服,并当场从徐某坚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810元发还给被害人高某。
【审 理】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坚所犯罪名成立,论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
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坦白交代、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作出前述判决。
【提 示】
注意防范身边的犯罪。案中被害人将个大活男人“带”回家却浑然不知,将自己致于极端危险状态。如果被告人“财色双收”抑或狗急跳墙来过“杀人灭口”,后果不堪设想。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