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龙眼园业主私设电网致人死亡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09-30  分享到:

法院认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 情】

20098月份,被告人冯某团为了防止他人偷盗其在岑溪市岑城镇龙井社区果园内的龙眼果,使用电子捕鼠器引线至果园私自架设电网。200982023时许,到该果园偷盗龙眼果的叶某某因碰触到树下已通电的电线而跌落到果园旁边的水沟里,冯某团获知情况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来到现场对叶某某进行抢救时发现叶已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团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审  理】

2010921日,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团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被电击后跌落水沟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量刑。在证据上目前仅有被告人供述其在案发时拨打110报警,认定被告人自动投案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冯某团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冯某团能积极施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确认不予关押也不致于对社会再造成危害,符合缓刑条件,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龙眼园业主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  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与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性相当的其它危险方法,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性相当的其它危险方法,并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危险行为,并未产生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所谓“其它危险方法”是指与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向人群开枪、使用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过失。案中被告人私设电网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使用电子捕鼠器不一般不致夺命,但电网下有水沟,危险系数大大增加,正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被告人冯某团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本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傅小林)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